“裸官”不得提拔,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执行

2014-01-21 14:28:05     来源:     编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这无疑是出于防范腐败特别是贪官外逃的考虑,只有限制住“身在曹营心在汉”的“裸官”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地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条例虽好, “裸官”信息的透明公开当前还很不够,以至于“裸官”的具体数量都并无明确数字, “雪亮的群众眼睛”啥也看不见。条例对那些从未打算外逃并且指望在仕途有所发展的“裸官”才更为有效;对那些确实准备“先裸后逃”的贪官而言,反而没有约束力——既然准备外逃,本已放弃仕途,纯粹只为弄权捞钱,而要捞钱,不提拔照样能实现。

  这次条例修订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但是更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切实做好“裸官”的申报、登记和公开工作,做到如实申报,严格登记,及时公开。申报登记切忌走形式,对虚假申报和漏登不登要予以问责。在严格造册登记的基础上,重视对“裸官”的信息联网,让纪检监察、公安、法院、检察、海关等部门随时都可以查看和掌握“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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