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警察“不作为”称有领导“打招呼”

2015-02-11 17:01:08     来源:     编辑:    

  去年8月,宁夏银川包工头曾某和甘肃某国有建筑公司经理姚海战欲承揽一工程,但姚海战发现曾某资金来源为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具备涉足工程的经济实力。姚海战所在公司决定退还曾某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担负了贷款产生的高额利息,12月23日下午17时之前全部支付到位。

  12月23日晚,曾某却伙同刑满释放人员在内的四人持刀将姚海战挟持绑架,并试图敲诈勒索450万元,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姚海战打了450万元的欠条。

  姚海战:回工地途中遭绑架 办案民警不作为

  去年12月23日晚21点25分左右,姚海战和司机刘建平开车到银川市汽车南站取完快递后,回工地途中司机发现车后有一越野车尾随着他们,姚海战和司机起初并没在意,以为只是同路的车。

  但当姚海战的车开到施工的泰康街宜居巷鸣翠春天小区附近“黄河文化创展中心”工地东侧时,后面的越野车突然加速斜停在姚海战的车前方挡住他的去路。

  “当时从车上下来三个陌生的壮汉,强行打开车门把我从副驾驶位拖下来,边殴打我边把我拖拽到他们的越野车上,他们把我扔在后排座上,就立刻开车走了。”姚海战回忆道。司机刘建平当即报警。

  上车后姚海战才发现原来劫持自己的就是想承揽工程的曾某。

  姚海战回忆说,2014年6月,曾某曾提供黄河文化创展中心工程的消息,工程需要向甲方支付500万保证金和前期垫资6000万,曾某组织了500万元保证金后,姚海战却发现,原来这500万元保证金没有一笔是曾某的,大半来自小额贷款公司的高额利息贷款。

  “我立即向总公司作了汇报,总公司认为曾某根本没有垫资实力,担心最后工程无法成功合作,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公司决定把曾某提供的500万工程保证金全部退回,并承担了全部的高额利息,没想到中午刚把钱全部退完,晚上就对我实施了绑架。”姚海战说。

  “在曾某的车上,他指使另外3人殴打我,他要求我给他写450万元的欠条,我拒绝了他的要求。”但曾某仍未释放姚海战,他开着车一直在银川市区兜圈子。

  据姚海战称,在车上屡次谈判姚海战仍未答应曾某写欠条的要求,坐在姚海战旁边的一名壮汉掏出一把匕首顶在姚海战的腰上。“那人说后备箱内有一把铁锹,如果我今天不写借条,他们就杀了我,杀完后野地一埋完事儿。和他们僵持了将近两小时后,我意识到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便无奈用曾某事先准备好的三枝笔在两张纸上写了三张共计450万的借条,我当时记得非常清楚,其中两张欠条是在一张A4纸上写的,另一张条子是在笔记本上撕下来的。开始写的时候,我还故意写得歪歪扭扭,但换来了又一顿暴打,之后的字稍微整齐一些,写完后用其带来的印泥摁了指纹。其间,他们几个人显得很紧张,多次下车接打电话。”姚海战说。

  

1.jpg

 

  姚海战被曾某等人殴打后的图片。

  “令人意外的是,他们绑架敲诈我拿到借条后,并没有立即逃离,而是先开车到银古路派出所门口‘商议’十几分钟后,直接挟持我到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门口,曾某走进刑侦局的院子里电话联系,我被三名壮汉看押在车上。20多分钟后,曾某跟两名身着便衣的警官一起出来,将我和曾某带到房间进行了询问, 打我的其他人直接开车走了。”绑架、敲诈还能全身而退,姚海战感到不可思议。

  “到达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办案区时,我手指上还留着打欠条留下的印泥,我对侦查人员说要求取证,但侦查人员并没有取证。我将被绑架的前因后果对侦查人员叙述完了以后,侦查人员问我有没有报警,我说司机应该已经报警。”姚海战回忆。

  “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办案民警在电脑上做完笔录后,称电脑坏了,就没有打印笔录。后来金凤公安分局上海西路派出所又来了两名警官给曾某戴上手铐。把我们送到了金凤区刑警队,在刑警队里一名张军义的警官对我不闻不问,而是和曾简单交谈之后,又让带我们过来的民警把我们带到了上海西路派出所,把事情经过重述了一遍,这次作了笔录。”姚海战说。

  

2.jpg

 

  图为姚海战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时间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24日凌晨4点,姚海战由于头晕,胸闷,呕吐,右眼出血并严重肿胀,在其所在总公司领导陪同下到宁夏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轻微脑震荡,身体多处挫伤。

  

3.jpg

 

  图为姚海战的出院记录证明

  警方:案件有“领导打招呼”

  按照姚海战诉说的遭遇,曾某精心策划了绑架,殴打并让姚海战打下450万欠条,目的达到后为何不急于离去,而是主动去了兴庆公安分局银古路派出所?短暂停留后又到了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作笔录,巧合的是笔录的电脑也坏了是否属实?上海西路派出所民警又为何出现在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上海路派出所将曾某等人戴上手铐带到金凤区刑警队办案民警张军义又做了哪些工作之后将曾某移交上海西路派出所?

  带着一系列的疑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1月12日赶到了金凤公安分局纪委,纪委书记张治军表示高度重视,并指派局纪委张警官、杨警官负责介入调查。

  2月3日,记者再次来到金凤公安分局纪委,负责调查该案的张警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案件已由金凤分局刑侦部门和上海西路派出所介入调查,目前还在初查中。张警官坦承,案件在前期办理中确实有些滞后,办案民警曾遭遇“领导打招呼”,但这并不影响案件调查,不论哪一级领导“打招呼”,我们都要用事实说话依法办理。

  2015年2月5月,记者拨通了银川市公安局刑侦局办理该案的梁姓警官电话,梁警官称该案是当班领导郝(音)局长指派,具体情况不便透漏。而刑侦局另一名办案警官称,刑侦局受理的案件是由曾某报案,至于什么案件,该民警也未透漏。该民警称实际调查过程中得知受害人是姚海战,经过110指挥中心查询查证上海西路派出所已经接警,随后通知了上海西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前来接人。

  按照梁民警提供的郝局长(音)所在综合办公室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律师:办案民警涉嫌行政不作为

  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君儒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等,应立即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应迅速进行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在本案控告人的司机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并要求收集相关证据以后,公安机关不出具受案回执、不予立案也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控告无法行使复议、复核以及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该案进展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本文来源:中国网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分享到:
更多

Copyright @ 2001-2013 www.chinajk.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健康网 版权所有

网站所登新闻、资讯等内容, 均为相关单位具有著作权,未经书面授权,转载注明出处

未经中国健康网书面授权,请勿建立镜像,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依法必究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供稿服务 | 版权声明 | 友情链接 |